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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7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上官晓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上官晓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官晓霖,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上官晓霖(2012)龙新民初字第61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62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汀执行字第1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