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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腾红伟诉梅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红伟,梅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腾红伟,无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梅亚民,现住双辽市。。腾红伟诉梅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梅亚民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腾红伟劳动报酬款本息1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双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