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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