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