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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文x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x,男,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监视居住。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x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梁超、被告人杨文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x因欠银行贷款未还清,遂产生了盗窃同村村民杨x军家耕牛的想法。2013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杨文x来到杨x军家牛圈内,将杨x军家喂养的一头黄色母牛盗走,连夜步行至南郑县圣水镇准备出售。途中,杨文x接到二里派出所民警向其了解情况的电话,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心生害怕,便将牛牵至圣水镇麻柳林附近的山林中藏匿,自己回到家中。当民警向其了解杨x军家耕牛被盗情况时,杨文x即交代了自己盗窃耕牛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将耕牛找回,还给了失主。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耕牛价值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书证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公安机关未发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加之以往表现良好,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