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9-30
案件名称
董某1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某1;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2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93号 原告董某1,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何某,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董某1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1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董某2,现年10岁,次子董子卿,现年6岁。自2013年开始,原、被告开始经常生气、吵闹、打架,虽经人多次说和,但二人之间仍然矛盾不断,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董某2、董子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何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元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董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董子卿,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称,2012年9月原、被告虽然在一个家庭生活,但已开始分居,2013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因打架被告曾经报警,至今未回,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共同负担。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为家庭生活、子女成长付出了一定心血,双方要慎重考虑离婚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否则对双方和子女都是一种伤害,对双方今后生活和子女成长都是不利的。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但尚无证据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相互体凉、多沟通,以增进夫妻感情。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适用缺席判决。本院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董某1与被告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时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