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长阁与张凤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阁,张凤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李长阁,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宽城县。被告张凤海,男,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阁与被告张凤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凤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阁申请撤回对张凤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阁撤回对被告张凤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长阁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