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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8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栾聪、与韩兆玉、、韩立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聪,韩兆玉,韩立勇,孙玉堂,高秀琴,刘庆全,韩志刚,刘晓刚,刘洪武,刘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84-2号申请执行人:栾聪。被执行人:韩兆玉。被执行人:韩立勇。被执行人:孙玉堂。被执行人:高秀琴。被执行人:刘庆全。被执行人:韩志刚。被执行人:刘晓刚。被执行人:刘洪武。被执行人:刘文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潍城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兆玉(之妻王桂花、身份证号:××、韩立勇(之妻王素芳、身份证号:××、孙玉堂(之妻夏延素、身份证号:××、高秀琴(之夫韩洪亮、身份证号:××、刘庆全(之妻付成花、身份证号:××、韩志刚(之妻刘香之、身份证号:××、刘晓刚(之妻徐彦平、身份证号:××、刘洪武(之妻刘之爱、身份证号:××、刘文良(之妻王利、身份证号:××)银行存款4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兆玉(之妻王桂花、身份证号:××、韩立勇(之妻王素芳、身份证号:××、孙玉堂(之妻夏延素、身份证号:××、高秀琴(之夫韩洪亮、身份证号:××、刘庆全(之妻付成花、身份证号:××、韩志刚(之妻刘香之、身份证号:××、刘晓刚(之妻徐彦平、身份证号:××、刘洪武(之妻刘之爱、身份证号:××、刘文良(之妻王利、身份证号:××)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