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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执字第10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胡国辉胡国平马爱姣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胡国辉,胡国平,马爱姣,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郭一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国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号。被执行人胡国平,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南路*号附***号。被执行人马爱姣,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肖家山村七队村民组**号。被执行人王波,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村村政府村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国辉、胡国平、马爱姣、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国辉、胡国平、马爱姣、王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国辉、胡国平、马爱姣、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