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诉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王万平、陈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王万平,陈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张庆,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委托代理人杨红兵,又名杨红霞,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址同原告张庆。系原告张庆之母。委托代理人段广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负责人杨永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辉,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被告王万平,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出租车经营者,住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被告陈刚,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宝鸡市陇县牙科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代表人史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淮娟娟,女,汉族,陕西扶风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王万平、陈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庆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