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527号原告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贾 乐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