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辩护人王胜利、王亚飞,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hd68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z253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文峰大道南200米处时,撞到路面桥墩上,致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hd68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z253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文峰大道南2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撞到路面中间桥墩上,致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疲劳驾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现场委托他人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5日4时30分许,其驾驶豫hd68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z253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文峰大道南200米处时,因疲劳打了个盹,感觉驾驶的车辆碰撞后,乘车人张某某已经从汽车前挡风玻璃甩出车外,其下车抱着张某某,因电话在车上,其让后面汽车上的司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其和120急救车到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4时30分许,其驾驶罐式半挂车跟着李某某驾驶罐式挂车一块去河北涿州送货,走到安阳市光明路向北不多远,听到爆胎声音,其知道前面汽车出事了,其停下车到跟前,看见李某某抱着张某某对其说赶快拨打110和120电话,其先后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120到现场后,李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去医院了。三、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4时30分许,其和王某某驾驶罐式半挂车跟着李某某驾驶罐式挂车一块去河北涿州送货,其在车上睡觉,听王某某说前面汽车出事了,其到跟前,看见汽车撞到了路中间的桥墩上,李某某在车前约5米远地方抱着张某某喊叫张某某的名字。四、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肇事车车主,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开车,车上手续齐全。张某某也是司机。2013年7月5日4时,车辆肇事后,有朋友打了电话,其车损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及保险手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委托他人报警,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辩护人据此提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