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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大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大兆,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沁县,暂住太原市。201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大兆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大兆及辩护人卢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周大兆用铁棍将本市迎泽区松庄村S2-16-2号房门撬开后,入室窃取被害人周某的现金101元、银行卡6张(均有密码),周某、吴福虎身份证各一张,以及衣物、菜刀等。案发后,银行卡6张(均有密码),周某、吴福虎身份证各一张,菜刀等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大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周某云青),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询问笔录(张凤梅),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捕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迎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大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大兆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大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效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