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毛勤书申请执行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勤书,毛玉兴,王杰,张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278-4号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毛玉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蓝。被执行人张歌,女,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杰、张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220元,交纳执行费51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张歌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晓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