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炳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