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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炳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