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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金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8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5月29日,被���人金某在无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将一支M1911型类枪物(枪身编号871072)、一支CP99型类枪物(枪身编号J102261557)及一盒气枪铅弹(共360发)存放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村杭州帝道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的木柜抽屉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二支类枪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以及枪支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