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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凡静与王孝锋、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静,王孝锋,赵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凡静,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孝锋,无业。委托代理人肖新明,十堰市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赵洁,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小青,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凡静诉被告王孝峰、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凡静、被告王孝峰的代理人肖新明、被告赵洁的代理人刘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凡静诉称:2012年11月23日,被告王孝峰向原告凡静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5月20日还款,可至今被告还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向原告凡静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为“王孝峰”,而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被告是“王孝锋”,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凡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凡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