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某欠申请执行人朱某46184元(除已付20000元外),下欠申请执行人朱某26184元,��被执行人当庭兑付5000元,下欠21184元于2013年7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兑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