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谢尚堪与柯和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堪,柯和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256号原告:谢尚堪。法定代理人:谢作闯。委托代理人:魏群、金宇。被告:柯和财。委托代理人:王跃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代表人:何彬。委托代理人:王赛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定龙。委托代理人:戴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尚堪与被告柯和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尚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尚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尚堪承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