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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蔡某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2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安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某部分履行后便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