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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陆某,徐某,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高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雅迪电动车专卖店。1994年12月1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1995年12月3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原姜堰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日因盗窃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0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陆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徐某、李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许庄街道、口岸街道等地,多次采用推车、搭线的手段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并将窃得的部分车辆通过夏某(另案处理)销赃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陆某作案15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3924元;被告人徐某参与作案13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950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4422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供电所门前,窃得智某(男,31岁)的白色绿源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4元。2、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卫生院车棚内,窃得李某(女,53岁)的绿色洪月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3、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卫生院住院部,窃得杨某(女,42岁)的黑色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4、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欣悦婚庆礼仪店门前,窃得包某(男,42岁)的绿色徐州成功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0元。5、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交通银行门前,窃得朱某(男,37岁)的铃木海王星牌125型踏板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2元。6、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卫生院食堂门口,窃得孔某(女,41岁)的欧派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50元。7、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好又多超市门前,窃得宗某(男,66岁)的蓝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9元。8、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卫生院大楼楼梯口,窃得帅某(女,21岁)的红色绿源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8元。9、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客来饭店旁边,窃得张某(女,43岁)的黑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2元。10、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高港区许庄街道卫生院内,窃得唐某(男,37岁)的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11、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义乌大市场北大门,窃得杨某(男,32岁)的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0元。12、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卫生院内,窃得杨某某(男,43岁)的爱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4元。13、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世纪华联超市门前,窃得曹某(女,54岁)的银白色金隆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通过夏某销赃给陈某,得款人民币1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10元。14、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农贸市场北侧一车棚内,窃得杨成国(男,49岁)的蓝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8元。15、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乐购超市门前,窃得周某(女,34岁)的黑色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2元。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陆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422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黑色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金隆牌电动三轮车、铃木海王星牌125型踏板摩托车各1辆,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起子、拍摄的赃物摩托车等物证照片、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智某等人的陈述,泰州市高港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指认记录、拍摄的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陆某、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追缴被告人陆某、徐某犯罪所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零二元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老虎钳、起子、剥线钳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