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昭萍与邓小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萍,邓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曾昭萍。被执行人邓小保。申请执行人曾昭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邓小保给付5787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邓小保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