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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超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朱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70号申请人:李超,陕西海通汇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桦,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员工。申请执行人李超以被执行人朱桦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600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