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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埠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蔡小伟与蔡雪军,李宜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泗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伟,蔡雪军,李宜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泗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埠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蔡小伟。被告蔡雪军。被告李宜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泗洪支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建设南路25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小伟诉被告蔡雪军、李宜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李宜杰已履行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雪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