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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长生与胡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生,胡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黄长生,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胡宪龙(曾用名:胡平),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在安徽九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生与被告黄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生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宪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生撤回对被告胡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黄长生减半负担899.5元。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