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信生因与被告林妹玉、郭细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信生,林妹玉,郭细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信生,男,1968年5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缪銮生,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妹玉,女,1961年6月25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细光,男,1962年9月20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诉人刘信生因与被告林妹玉、郭细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信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缪銮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妹玉、郭细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林妹玉、郭细光原有房屋一座,坐落于福安市甘棠镇海峡茶都第3幢121L号。2011年12月6日,被告林妹玉、郭细光与原告刘信生签订一份《房屋买断契约》,约定被告将位于福安市甘棠镇海峡茶都第3幢121L号的房屋定价1000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另查明,在原告彭云龙与被告林妹玉、郭细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审法院已于2011年12月20日根据彭云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该房产,目前该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另在原告彭云龙与被告林妹玉、郭细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彭云龙已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林妹玉、郭细光,在执行期间,本案原告对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的房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异议尚未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为: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买卖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讼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属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认为其对查封的房地产享有权利,可在其他法律程序中寻求解决途径,不是本案所要审理的内容。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信生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刘信生上诉称:一、2011年12月6日,被上诉人林妹玉、郭细光与上诉人刘信生签订一份《房屋买断契约》,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福安市甘棠镇海峡茶都第3幢121L号的房屋定价1000000万元转让给上诉人。同日,被上诉人出具收款凭证给原告,确认收到上诉人购房款1000000元。二、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讼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属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故上诉人现要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林妹玉、郭细光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关于诉争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问题。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与认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安民保字第12号生效民事裁定,查封了该诉争房地产,目前该房地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本案讼争房地产已被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属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因此,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林妹玉、郭细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刘信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信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黄建方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杨清附注: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