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恢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安敏钊与蒙朝、蒙转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敏钊,蒙转,蒙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恢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安敏钊,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蒙转,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蒙朝,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蒙转之父。。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25日制作的(2007)富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安敏钊与被执行人蒙朝、蒙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5000元,诉讼费34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000元,剩余1000元折抵申请人返还被执行人的嫁状,在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元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朝银行存款17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