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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付某进入山东工程技师学院5号楼303教室,盗窃被害人耿某的大显牌v22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进入4号宿舍楼402房间盗窃被害人杨某的kuolida牌运动鞋、衣服一宗,价值50元。案发后,被盗运动鞋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杨某。2、2012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翻墙进入山东工程技师学院3号楼302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中兴牌zteu880e型手机一部,价值850元;王某乙的中兴牌zteu880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张某的诺基亚牌n73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在3号楼408教室盗窃被害人石某的16g美版苹果3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赵某的聆韵牌u910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宋举的三星牌shw-m110s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孙某的纽维牌ok2000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案发后,两部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王某甲、宋举。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盗窃两次,价值56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付某退赃3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某、杨某、王某甲、石某、赵某等人的陈述;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并缴纳罚金,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