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志惠与李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惠,李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周志惠。被告:李保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惠诉被告李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5月起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也未查知被告拥有财产,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惠负担。审 判 长 刘 方审 判 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樊锦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