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志惠与李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惠,李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周志惠。被告:李保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惠诉被告李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5月起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也未查知被告拥有财产,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惠负担。审 判 长  刘 方审 判 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樊锦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