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谢边拉丝有限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佛山市南海谢边拉丝有限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融商贸区新城三路。负责人梁伟成。委托代理人陈佳娜、张鑫莹,均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谢边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谢边工业区(土名:老鼠牙),注册号:4406052003214。法定代表人区海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凤仙,女,192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谢边谢二中村大塘前街五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29********。被告区海雄,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曹基直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2********。被告陈淑英,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曹基直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4********。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君,系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谢边村。法定代表人梁敬周。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下称农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谢边拉丝有限公司(下称谢边拉丝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谢边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两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谢边拉丝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边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1、谢边拉丝公司向原告贷款615万元。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谢边拉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大沥)农信借字2010第0060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谢边拉丝公司提供贷款615万元,原告依约已发放上述贷款。同日,原告与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0号《保证合同》和(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2号《保证合同》,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自愿为谢边拉丝公司的上述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谢边拉丝公司向原告贷款580万元。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谢边拉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大沥)农信借字2010第0061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谢边拉丝公司提供贷款580万元,原告依约已发放上述贷款。同日,原告与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1号《保证合同》和(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3号《保证合同》,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自愿为谢边拉丝公司的上述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谢边拉丝公司发放的上述贷款到期时,谢边拉丝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请求判令:1.被告谢边拉丝公司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20日贷款期限内欠息660070.63元,逾期罚息2074267.2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2.被告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谢边集团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谢边拉丝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辩称,对本案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无异议,原告诉请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均予以确认,但不应该计算复利。对于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法院判决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被告谢边集团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农商行提供以下证据:1、(大沥)农信借字2010第0060号《借款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谢边拉丝公司约定由原告向谢边拉丝公司提供贷款615万元。2、(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0号《保证合同》、(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2号《保证合同》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自愿为谢边拉丝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借款借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上述615万元贷款。4、(大沥)农信借字2010第0061号《借款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谢边拉丝公司约定由原告向谢边拉丝公司提供贷款580万元。5、(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1号《保证合同》、(大沥)农信保字2010第0063号《保证合同》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谢边集团公司和区海雄、李凤仙、陈淑英分别自愿为谢边拉丝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借款借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上述580万元贷款。7、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9份(原件),用以证明贷款发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但被告仍未清偿贷款本息。8、欠款清单2份(原件),用以证明截止2013年9月20日,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40万元,贷款期限内欠息660070.63元,逾期罚息2074267.21元。经质证,被告谢边拉丝公司、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有异议,认为不应该计算复利。经审查,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谢边集团公司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农商行上述所述属实。另查明,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贷款月利率为5.7525‰,借款人违约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不按期偿付利息的,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谢边拉丝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利。原告所诉借款本金相符、利息、罚息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谢边集团公司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边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谢边拉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4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该利息、罚息计至2013年9月20日共2734337.84元,此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李凤仙、区海雄、陈淑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7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5775.29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应连同上述债务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