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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商昌用与广州市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昌用,广州市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商昌用。委托代理人:张广超。被告:广州市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灏驰。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昌用诉被告广州市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昌用以其同意仲裁裁决,本案不需要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昌用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昌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商昌用负担。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