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小翠与林冬香、夏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翠,林冬香,夏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翠,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被执行人:林冬香,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被执行人;夏雪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本院于2013年月日作出(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林冬香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冬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