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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秦爱莲与李章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俊,秦爱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俊。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莲。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章俊因与被上诉人秦爱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