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秦爱莲与李章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俊,秦爱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俊。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莲。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章俊因与被上诉人秦爱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