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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时万与被告尹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万,尹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李时万。被告:尹道成。原告李时万与被告尹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时万的委托代理人叶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道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时万诉称:尹道成欠借款本金285000元。请求判决尹道成偿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按约定月息2.5%计算支付利息。李时万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时万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尹道成欠借款285000元的事实。尹道成对李时万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李时万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采纳。尹道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当事人陈述、举证、本院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事实:李时万与尹道成系同乡邻村,较早相识。2012年11月20日,尹道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立据向李时万借款285000元。2013年6月25日,李时万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判决尹道成偿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李时万与尹道成之间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时万要求尹道成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时万请求尹道成支付借款利息,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道成返还原告李时万借款28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时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尹道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荣华代理 审 判员 黄求华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戴国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