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君与张鑫、潘满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张鑫,潘满华,王士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王君,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鑫。被告潘满华。被告王士艳。原告王君与被告张鑫、潘满华、王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三被告的住址等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