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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翠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翠,唐山市开平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李玉翠,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原告李玉翠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翠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翠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