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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颜金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颜金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区沄海乡北普陀梅园10幢。法定代表人赵满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岭,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邵国宏,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住公司宿舍。被告颜金凤,女,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啓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南宫公司)与被告颜金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南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铁岭、邵国宏,被告颜金凤的委托代理人王爽、张启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南宫公司诉称:王德宽与原告是劳务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德宽在原告单位属于临时雇佣人员,是王德宽找到原告保安部说要找些活干,原告保安部负责人考虑到其年纪比较大,没有太合适的工作,但基于其是周边村民,同时又态度诚恳反复要求要找事做,所以原告安保负责人与王德宽本人口头约定在外聘保安公司人手紧的时候,临时在北普陀影视城提供夜间巡逻的劳务,按照提供劳务频次和情况,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颜金凤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大兴仲裁委确认我公司与王德宽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不服裁决,要求法院判决我公司与王德宽自2012年8月11日到2012年11月15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颜金凤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德宽与原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王德宽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晚上18:00到次日5:00,王德宽的工资是每月1800元,后又增加了电话费、交通费,绩效考核月工资达到2200元,王德宽于2012年8月11日入职,是经过原告代理人王旭东招入的,并且原告也是按照被告的陈述发放王德宽的工资,将工资打入工资卡内,所以王德宽与原告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本案的原告,被用人员是王德宽,并且王德宽死亡在工作岗位,所以我方认为仲裁的结果是正确的。经审理查明:颜金凤与王德宽系夫妻关系。颜金凤主张王德宽2012年8月11日入职盛世南宫公司,担任夜间巡逻,王德宽与盛世南宫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王德宽入职前三个月每月工资1800元,每周休息一天,三个月之后每月工资2200元。王德宽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六每天晚上18点到次日早上5点,夜间巡逻分为三片,王德宽负责其中一片,每巡逻一次打一次点,巡逻时间中可以到盛世南宫公司内的值班室休息。盛世南宫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王德宽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工资。2012年11月15日晚上20:30,王德宽在盛世南宫公司值班室突发心脏病死亡。盛世南宫公司主张王德宽2012年8月11日为盛世南宫公司提供劳务,从事夜间巡逻,劳务报酬每月1800元,王德宽周一至周六每天18点到24点3小时巡逻一次,一次大概10到20分钟,24点到凌晨5点1个小时巡逻一次,一次大概10到20分钟,每天工作时间不足六小时,巡逻完可以回宿舍休息,三个小时出去打一次点;盛世南宫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王德宽发放了劳务报酬。2012年11月15日晚20:30,王德宽在盛世南宫公司宿舍看电视时突发心脏病死亡。2012年12月13日,颜金凤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德宽与盛世南宫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0460号裁决书,裁决盛世南宫公司与王德宽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盛世南宫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盛世南宫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0460号裁决书,证明案件经过劳动仲裁。颜金凤对裁决认可;2、《关于王德宽死亡的调查结论》复印件和医疗记录复印件,证明王德宽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死亡地点为公司宿舍。《关于王德宽死亡的调查结论》载明2012年11月15日,在大兴区北普陀影视城内王德宽因疾病突发死亡。颜金凤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证据证明王德宽死亡地点为盛世南宫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颜金凤提交下列证据:1、仲裁庭审笔录,证明盛世南宫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王德宽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该证据显示,盛世南宫公司在大兴仲裁委仲裁阶段主张王德宽2012年8月11日到公司工作,工种是内保,是临时工,不是正式员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王德宽前两个月工资每月1800元,两个月之后每月工资2200元,包括电话费、交通费和绩效考核,盛世南宫公司未为王德宽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1月15日王德宽在盛世南宫公司服务工作,2012年11月15日晚20:30,王德宽在员工宿舍死亡;盛世南宫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王德宽是公司临时劳务人员,2012年8月11日至10月11日每月劳务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到11月每月劳务工资2200元,包含电话费、交通费。2012年11月15日晚20:30王德宽没有在公司上班,在公司宿舍看电视时突发心脏病死亡;2、裁决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盛世南宫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3、工资卡,证明盛世南宫公司为王德宽发放工资的事实。盛世南宫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4、送达回执和申请书,证明申请仲裁时间。盛世南宫公司对该证据认可。经颜金凤申请,法院调取了王德宽银行储蓄的相关资料,盛世南宫公司主张该证据与案件没有关系,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颜金凤主张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关于王德宽死亡的调查结论》、仲裁庭审笔录、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盛世南宫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王德宽于2012年11月15日在其公司工作,工种是内保,是临时工,王德宽前两个月工资每月1800元,两个月之后每月工资2200元,包括电话费、交通费和绩效考核;盛世南宫公司在仲裁和法院调查阶段认可王德宽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晚18:00至次日早上5:00,工作内容为夜间巡逻,18:00至24:00为3小时巡逻一次,24:00至次日5:00为1小时巡逻一次。王德宽于2012年11月15日晚20:30死亡。综上,王德宽为盛世南宫公司提供劳动,盛世南宫公司为王德宽发放劳动报酬,接受盛世南宫公司管理,本院认定王德宽与盛世南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宽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盛世南宫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关艳霞人民陪审员  董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