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彭华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执字第1341号罪犯彭华,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东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五日以(2011)鲁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鲁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中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彭华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彭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彭华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为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