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3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XX,百色XX咨询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党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百色市XX区XX苑。被申请人百色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X路X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被执行人黄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XX区X路X花园X号。本院在执行党XX申请执行百色XX咨询有限公司、黄X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右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成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