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葛波波与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葛波波,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葛家岔村人。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店塔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彦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葛波波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被执行人XX支付申请人葛波波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158.22元,除去XX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8900元,剩余51258.22元当场支付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0426元;一审诉讼费2285元、二审诉讼费1430元,共计3715元,由被执行人XX承担;执行费178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1000元,被执行人XX承担7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