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文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刘 文 义 交 通 肇 事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达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义,曾用名刘文羲,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26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吉祥湾街320号;现住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金三角小区4号楼四单元三楼东户。被告人刘文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文世,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263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吉祥湾街319号;现住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丽水欣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刘文世因涉嫌包庇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达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义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文世犯包庇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云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义、刘文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文义驾驶“江铃”牌蒙BWY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团结路“名烟名酒”门市前,左转弯向东行驶时,遇王锁平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166.1mg/100ml)驾驶“宗申”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刘文义所驾车辆右侧与摩托车右侧相刮碰,造成王锁平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5日12时许死亡,以致造成死亡一人,双方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文义通知其兄弟,让其冒名顶替。被告人刘文世明知肇事者为刘文义,而假冒犯罪的人作虚假供述,进行包庇,妨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该起交通事故经包公交达认字(2013)第00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文义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锁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文义与被害人王锁平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同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刘文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义、刘文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文世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冒充犯罪的人作虚假供述,加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文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文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文义、刘文世均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名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义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二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均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文世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新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萨如拉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oz1loz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