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志龙、马悦与被上诉人余太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龙,马悦,余太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龙,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黑塔镇大张村大张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悦,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刘圩镇付圩村马场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3********。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礼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太忠,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黑塔镇黑塔街,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上诉人周志龙、马悦与被上诉人余太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李德道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志龙、马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周志龙、马悦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系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周志龙、马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一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周志龙、马悦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周志龙、马悦撤回一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