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汪国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汪国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王重阳。委托代理人徐明伟、潘福特。被告汪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汪国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对汪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