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58号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坑社区章阁塘坑路段,组织机构代码27941993-2。法定代表人韩坚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富、刘思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36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42197-5。法定代表人方均平。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主张为防止被申请人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以后判决的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币种,下同)1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韩坚定、郑惜娟以共有的位于深圳市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4栋204号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担保人韩坚定、郑惜娟共有的位于深圳市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4栋204号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之福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75万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