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509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照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两个月,被告离家回娘家,并未生育子女。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脾气不好,吵架就摔东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彩礼23,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请求返还彩礼23,000元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原、被告结婚共同建立家庭殊为不易,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影响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能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及请求返还彩礼,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