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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冷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773号原告冷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冷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到庭参加诉��,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0年,被告将原告的头部打伤。2011年11月1日,被告用凳子将原告打致轻伤,左前臂骨折。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男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随被告刘某甲的母亲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矛盾后,又���能互相谅解,正确解决,致使矛盾越来越深。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平时很少回家,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矛盾后,双方又不能互相谅解,正确解决,致使矛盾越来越深。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平时很少回家,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做原告工作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孩刘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冷某每月以承担抚养费4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冷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意顺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冷某自2013年11月份起,每月承担刘意顺抚养费400元至刘意顺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