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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与被告陆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陆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李敏,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号,公民身份号码:×××0016。委托代理人卢远业,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桂平市西山镇××社区××号。被告陆用清,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桂平市第四中学教师,住桂平市××××号,公民身份号码:×××901X。原告李敏与被告陆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庆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的委托代理人卢远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用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诉称,被告陆用清因购车需要资金,于2009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立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陆用清归还原告本金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贷款之日止)。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1月19日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陆用清既没有作出答辩状,也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11月19日,被告陆用清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原告李敏借款5000元,为此,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有利息。后,被告借款经原告向被告追讨未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1、原告是否借给被告5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对于第一个调查重点,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立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第二个调查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自起诉立案之日(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用清应当归还借款5000元给原告李敏;二、被告陆用清应支付借款5000元的利息(以借款5000元,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李敏;三、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用清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庆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凯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