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施文雅与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雅,于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688号原告施文雅。委托代理人吕珍义,男,汉族,1965年11月生。被告于学军。原告施文雅与被告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文雅的委托代理人吕珍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经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3年2月10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于学军向原告施文雅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施文雅人民币肆萬圆整,春节(2013)归还,立字为据。注:2013.2.10日之前。”该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文雅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14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