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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94号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翟占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文,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余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