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张爱华、席友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龙,张爱华,席友胜,彭守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王兴龙、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滁州市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华,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席友胜,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单位安徽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全椒县体育路)。被告:彭守祥,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班文超,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系彭守祥表兄。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兴龙与被告张爱华、席友胜、彭守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