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甘肃西峰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苏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超 来自